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13年度,710號
CHEV,113,彰小,710,202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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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710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
訴訟代理人 吳柏源
李家瑋
被 告 李沅達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併送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441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3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
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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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