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13年度,513號
GSEV,113,岡補,513,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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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513號
原 告 賴盛沛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惠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
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元,及
自民國112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此部分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共為3,699元(即以本金50,000元,
計息期間112年5月11日起至本案繫屬前一日即113年11月1日,年
息5%計算,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為53,69
9元(計算式:50,000+3,699=53,69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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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