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13年度,484號
GSEV,113,岡補,484,20250114,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484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原告與被告DINDA RETNO SAFITRI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1,934元(計算式:請求給付之數額51,520元+自民國1
13年4月10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1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16
%計算之利息5,262元+違約金5,1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內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1/1頁


參考資料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