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小字第53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朱怡馨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陳瑋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
院岡山簡易庭於民國113年12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15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