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633號
原 告 黃宥憓
訴訟代理人 陳冠年律師
被 告 莊盛宇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113年12月5日所為之裁
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中,「113年5月2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3年5月7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