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小字,113年度,578號
PTEV,113,屏小,578,2025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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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小字第57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葉元
被 告 朱邦圻

朱崇沂

朱崇仁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朱彥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朱邦圻朱崇沂朱崇仁朱彥錞於繼承被繼承人張鳳
珍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966元,
及自106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暨已計未收之利息14,463元。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朱邦圻朱崇沂朱崇仁朱彥錞
於繼承被繼承張鳳珍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於被告繼承被繼承張鳳珍遺產範圍內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之被繼承張鳳珍於93年9月9日向原告申請
借款現金卡額度20,000元之信用貸款,惟自99年11月11日起
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清償 。而張鳳珍已於113年3月17日死亡,被告朱邦圻朱崇沂朱崇仁朱彥錞為其繼承人,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被告應 於繼承被繼承張鳳珍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之責等語,並 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貸款



申請書、約定條款、放款明細查詢、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 公告查詢結果、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堪 認原告主張為真實。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 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 ,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 項、第11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未對被繼承張鳳珍為拋棄繼承,依上開規定,被告應連帶於繼承被繼承張鳳珍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 及繼承法律關係請求於被告應於繼承張鳳珍遺產範圍內連帶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確定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 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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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