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借款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補字,114年度,1號
ILEV,114,宜補,1,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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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補字第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洪嘉穗
上列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暐鑫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
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2項亦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
核定如附表所示之新臺幣(下同)10,82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532元) 1 利息 3,532元 100年3月16日 113年12月18日 (13+278/365) 15% 7,290.92元 小計 7,290.92元 合計 10,8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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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