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簡字,113年度,247號
ILEV,113,宜簡,247,2025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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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簡字第2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念正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黃念正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羅瑞雄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13,34
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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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