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小字,113年度,421號
ILEV,113,宜小,421,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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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宜小字第42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林逸凱
田宏偉
被 告 賴俊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
113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378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422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
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9,378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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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