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小字第98號
原 告 陳珮慈
被 告 謝欣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惟本件被告起訴時
住所地係在新北市中和區,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