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3年度,683號
SLEV,113,士簡,683,20250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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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683號
上 訴 人 朱翼淮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馬睿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
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983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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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