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司聲字,113年度,108號
SLEV,113,士司聲,108,2025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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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司聲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邱白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魏隆田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寄送存證信函以通知相對人,然因招領逾
期而遭退回,聲請人無法得知相對人實際住居所,為此聲請
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本院委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派員訪查結果,
  相對人現居住於新北市○○區○○街00○00號,有該分局函覆可
佐。故相對人住居所應非不明。而聲請人向相對人系爭地址
寄送郵件,以招領逾期而退回,固有聲請人所提退回信封
卷可參,然因相對人現居住於新北市鶯歌區,核與民法第97
條規定之要件不符。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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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