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司聲字,113年度,107號
SLEV,113,士司聲,107,2025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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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司聲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張宗竣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俊美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聲請人寄送信函通知相對人,然因查無此
人而遭退回,聲請人無法得知相對人實際住居所,為此聲請
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之戶籍址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0號6樓
,有相對人之戶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聲請人尚未對相對人
之戶籍地址送達,尚難逕認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均處於不
明之狀態,核與民法第97條規定之要件不符。從而,本件聲
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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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