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調字,114年度,4號
CYEV,114,嘉簡調,4,2025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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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調字第4號
聲 請 人 陳天民

上列原告聲請調解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住居所,以及相對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
二、聲請調解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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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