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嘉簡調字第4號聲 請 人 陳天民 上列原告聲請調解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人之住居所,以及相對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二、聲請調解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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