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鐘敏榕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鐘敏榕以外之被告之姓名及其住所(本院已調得相關被
告之姓名年籍等資料,如有必要,應依規定前來聲請閱覽卷
宗)。
二、記載完整之被告姓名、住所以及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按被告
人數計算之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