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朴簡字第291號
原 告 王金水
訴訟代理人 呂佳憲
被 告 唐芳蕙
蕭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市○鄉段000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
所得價金由兩造依如附表「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比例分配
。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
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坐落嘉義縣○○市○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
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兩造無不能分割
之情事,因無法達成協議,故訴請裁判分割。又系爭土地西
邊臨路面寬僅10公尺,如採原物分割,勢必過度細分土地,
影響土地經濟利用價值,如以部分原物分配,對未受分配或
不能按應有部分分配之共有人金錢補償,兩造對於金錢補償
之意見亦難統一,如採變價分割,以價金平均分配予各共有
人,兩造如認經公開拍賣程序拍定之價格合理,亦得行使優
先承買權,應符共有人之最佳利益,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
、第824條規定,請求將系爭土地變價分割等語,並聲明:
准將兩造共有系爭土地予以變賣,所得價金由兩造按應有部
分比例分配之。
三、被告方面:
㈠唐芳蕙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以答辯狀表示:因共有
人對金錢補償標準無法取得共識,如以變價分割方式讓價高
者得,且共有人皆可應買,兼顧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同意原
告主張之變價分割等語。
㈡蕭世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
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
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
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
造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兩造間並無不得分割之約定
,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等情,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
謄本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而兩造就系爭土地之分割方
法,既未能達成協議,則原告依首開規定,請求裁判分割共
有物,自屬有據。
㈡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
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
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
、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
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
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
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
人。民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又法院裁判分割共
有物,須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使用情形、共有物之性
質及價值、經濟效用,符合公平經濟原則,其分割方法始得
謂為適當。經查,系爭土地西側臨接埤竹路,無建物坐落其
上,現況雜草叢生,種植香蕉等樹木,有勘驗筆錄、現場照
片可佐(見本院卷第81、111-115頁)。本件兩造均未提出任
何原物分割方案,本院斟酌系爭土地如採原物分割,將造成
土地過度細分,反而不利於發揮經濟效益,變價分割尚可透
過變賣共有物,使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比例公平受價金分
配,如系爭土地果值高價,則利用公開公告拍賣方式變價之
後,應買人競相出價,自得以公平之價格賣出。此外,系爭
土地如採行變價方式分割,除可達成分割共有物徹底消滅多
人共有之複雜情形、維持土地完整之目的外,並足以維護各
共有人間形式上之公平性。於系爭土地變價出售後,不僅得
以兼顧未於訴訟程序表示意見之其他被告的意願,變價後土
地所有權將趨向單純化之結果,亦有助於土地整體規劃利用
,進而提昇土地經濟利用價值,於公共利益亦有增進,應為
妥適的分割方法。
㈢綜上所述,本院斟酌系爭土地的狀況、使用情形以及兩造的
利益、意願等一切情事,認為系爭土地應該採取變價分割的
方式,把系爭土地變價後按照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所賣得
之價金較為適當,因此,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五、末按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形成訴訟,法院不受原告聲明分割方 案之拘束,故如准予裁判分割,原告之訴即為有理由,並無 敗訴之問題。又兩造均因本件裁判分割而同霑利益,故本院
認為於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倘法院准予分割,原告之訴為 有理由時,仍應由兩造分別依應有部分比例分擔訴訟費用較 符公平原則,爰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比例如主文第2項所示 。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阮玟瑄附表:嘉義縣○○市○鄉段000地號土地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王金水 8分之1 8分之1 2 唐芳蕙 8分之3 8分之3 3 蕭世偉 2分之1 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