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詹雅雯、李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嘉簡字第1041號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14 年1 月8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 年1 月
8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芙蓉
法院書記官 江芳耀
通 譯 李庭嫻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該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8,83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並確定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的訴訟費用額為2,210元,及應於判決確定的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江芳耀
法 官 吳芙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附表: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年利率 起訖日 198,833元 1.775%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24日止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含)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其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的違約金。 2.775% 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