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13年度,883號
CYEV,113,嘉小,883,20250123,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88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林鯤進
被 告 蔡嘉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
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784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