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朴秩聲字第1號
原處分機關 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高美芳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嘉
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於民國113年12月5日所為之處分(嘉朴警偵
字第113002904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高美芳(查3個月內有危害秩
序資料)於民國113年9月16日晚間11時14分至10月27日晚間
11時49分間,在嘉義縣○○市○○路000巷0號飼養照顧之寵物狗
因不斷吠叫,未能有效管理,影響公眾安寧,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7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科處聲明異議人罰鍰新臺幣
(下同)3,000元。
二、聲明異議意旨為:聲明異議人認自家寵物會吠叫係因鄰居刻
意發出聲響,引起狗叫,有裝監視器證明是鄰居故意的,也
有鄰居作證,為此提出聲明異議。
三、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新臺幣六千元
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而
所謂公眾,係指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人而言,如所製造之噪音
,妨害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之安寧,且難以忍受者,始可
認定妨害公眾安寧。經查,聲明異議人於警詢時自承家中有
飼養犬隻在大鐵門內等語,而聲明異議人所飼養犬隻會不定
時發出犬叫,有時持續10分鐘,甚者更達一整晚,且於113
年9月14日晚間11時14分至15分、同年月18日凌晨29分、同
年月20日凌晨0時12分、0時26分、同年月21日晚間11時41分
均有發出犬叫,業據檢舉人提出之錄音光碟,及證人即鄰近
住戶林啟聰、楊鋼穎、施嘉惠證述在卷,足認聲明異議人於
上開處所飼養之犬隻確有於上開時間製造噪音,影響周邊住
戶安寧之情事。至聲明異議人固辯稱因檢舉人發出聲音,而
犬隻聽力較為敏感,故隨同附近犬隻一起吠叫云云,然經警
方檢視檢舉人所提供之錄音光碟中,並未有何發出聲音之情
事,是聲明異議人所述礙難採信。又聲明異議人前已有因相
同事由遭罰鍰之情形,理應加強制止犬隻吠叫之行為,佐以
聲明異議人之住家外緊鄰馬路,不定時會有人車經過之聲響
,如因犬隻聽力敏感,飼主更應加強制止犬隻吠叫之行為,
自不能以此為由,不顧居住安寧反而合理化犬隻吠叫之行為
,認犬隻吠叫所發出之聲音非屬噪音,附此敘明。另原處分
機關於做成此處分前尚通知聲明異議人至所陳述意見,已符
合行政程序法第102條所定給予受處分人陳述意見之規定,
並依其所述詳加調查後,仍認聲明異議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7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處以罰鍰,核無不合,是聲
明異議人仍執前詞否認製造噪音云云,顯無足取,其聲明異
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