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停車費用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補字,114年度,10號
OLEV,114,員補,10,2025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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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員補字第10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丁鈺
被 告 陳宗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停車費用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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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