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補字,113年度,602號
OLEV,113,員補,602,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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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補字第602號
原 告 施暉濤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金進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7,666元,應補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
貳、其他應陳報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
登記謄本、系爭108地號土地之歷次異動索引、全體共有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原告應自行核對當
事人戶籍謄本,如有更名、遷址之情形,應於書狀更正之。
二、前開土地現由何人以何方式(建屋、耕作)使用?並請以地
籍圖說及彩色(列印)照片方式查報。
三、前開土地上如有房屋者,該等房屋座落大略位置?門牌?構
造材質?層次?建築年代?所有人為何人?並請以地籍圖說
及彩色(列印)照片方式查報。
四、前開土地之聯外道路名稱?寬度?坐落位置?並請以地籍圖
說及彩色(列印)照片方式查報。
五、據原告所提分割方案,各共有人所分得土地,仍有多人繼續
維持共有,請提出該等共有人同意繼續維持共有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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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