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投簡字第667號
原 告 陳凱琪
被 告 林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民事
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3,30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53,300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