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小字,113年度,526號
NTEV,113,投小,526,2025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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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小字第5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坤亮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蔡松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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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