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遷葬費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簡調字,114年度,17號
PKEV,114,港簡調,17,2025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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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港簡調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吳佳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順之繼承人、姚獅之繼承人、廖榮貴之繼
承人、鄭紹榮繼承人、呂明繼承人、蘇東煌繼承人、施並
安之繼承人、蔡祺富之繼承人、邱漂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遷葬費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
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聲請。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雖以黃順之繼承人、姚獅之繼承人、廖榮貴繼承
鄭紹榮繼承人、呂明繼承人、蘇東煌繼承人、施並
安之繼承人、蔡祺富之繼承人、邱漂之繼承人為相對人聲請
調解,然未載明相對人之姓名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難以確定相對人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
法特定具體當事人。如聲請人遲未補正,亦將使本件聲請不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請提出記載完
整相對人姓名(包含應合一確定之全體相對人姓名)、地址
之聲請狀,及提出相對人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並依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
二、如有本件聲請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之情形,而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40
6條第1項第1款規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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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