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簡字,114年度,12號
PKEV,114,港簡,12,20250124,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港簡字第12號
原 告 陳世偉
上列原告被告田豐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10元
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
,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要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於法自有未合。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7,9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7,71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原告尚應繳納7,2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原告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
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1/1頁


參考資料
田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