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113年度,355號
PDEV,113,斗小,355,202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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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小字第355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杭立強
被 告 謝俊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6077元,及其中新臺幣2萬6069元
自民國114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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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