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補字,114年度,58號
NHEV,114,湖補,58,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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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58號
原 告 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玢
訴訟代理人 簡任谷
李永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光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
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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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