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補字,114年度,17號
NHEV,114,湖補,17,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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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17號
原 告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家良劉世紘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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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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