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65號
原 告 皇家遊騎兵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玲玲
訴訟代理人 鄭恒
被 告 元利世紀匯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麗萍
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律師
王律筑律師
林怡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契約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47萬3,025元本息。
惟依兩造訂立之駐衛保全服務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第20條約
定,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契約可稽(見卷第27頁),本件自應由
臺北地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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