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14年度,20號
NHEV,114,湖小,20,2025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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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小字第20號
原 告 陳凱威
訴訟代理人 郭旆慈律師
被 告 劉亞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伊係誤匯款項至被告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本院依職權向中信銀行函詢,
查得上開帳戶所有即被告住所地位於新北市三重區,此有
中信銀行民國113年8月2日中信銀字第113224839367188號函
暨所附客戶相關資料、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可佐(本院卷第21
至23頁、限閱卷),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要屬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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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