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5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振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秀輿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