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13年度,1729號
NHEV,113,湖簡,1729,2025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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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1729號
原 告 崔航雲

訴訟代理人 楊馥華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邱龍彬
水靖塵
賴明義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湖簡字第1729號民事簡易判決,延長至民國114年2
月3日上午11時21分宣判。
  理 由
一、本院113年度湖簡字第1729號民事簡易判決,原訂於民國114
年1月27上午11時3分宣判,惟該日因適逢農曆春節之連假期
間而彈性放假,故該判決之宣判期日延長至農曆春節後之第
一個上班日即114年2月3日上午11時21分。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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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