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小字第17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薇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山萬里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
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25日判決不服,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27、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