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4年度,89號
CLEV,114,壢簡,89,202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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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89號
原 告 黃建成

被 告 鄭振隆
訴訟代理人 鄭碩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
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1 條第1 項及第15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戶籍設在新北市樹林區,而本件車禍發生
地在苗栗縣○○鄉○道0號129公里200公尺處北側向內側,此有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及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
隊造橋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附卷可稽,均非本院轄區
,本院自無管轄權。考量被告應訴便利,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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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