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3年度,621號
CLEV,113,壢簡,621,2025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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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6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莫君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蘭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即被告莫君毅對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611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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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