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3年度,1554號
CLEV,113,壢簡,1554,20250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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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554號
原 告 邱仲諒
被 告 陳徐紅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僅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___元,
及自113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等語,訴之聲明顯不明確,致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及審理,業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2月5日以裁定命
其於收送裁定後3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送達原告,有本院送
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件附卷可憑,是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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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