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3年度,1590號
CLEV,113,壢小,1590,20250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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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1590號
原 告 鄭子晨
被 告 馮怡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
國114 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3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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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