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司簡聲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范詠智
相 對 人 林武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
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
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次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
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查相對人之住所地址
位於「臺南市安南區」,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