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保險簡字,113年度,212號
CLEV,113,壢保險簡,212,2025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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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保險簡字第21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陳國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鈞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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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