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保險小字,113年度,466號
CLEV,113,壢保險小,466,20250123,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46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君儀
複代理人 郭志暉
被 告 廖文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1月1
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6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9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1/1頁


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