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補字,114年度,28號
SJEV,114,重補,28,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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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8號
原 告 圓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祖棋
上列原告與被告姜玉玲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42萬3106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加計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50萬0098元【計算式:42萬3106元+(42萬310
6元×5%×3)+(42萬3106元×5%×234/366),小數點以下四捨
五入】,依修正前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510元,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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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圓兆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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