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補字,113年度,166號
SJEV,113,重補,166,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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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補字第16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友汽車有限公司陳威霖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北區養護工程分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100元,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
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
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聲明請求被告陳威霖分別應
與被告日友汽車有限公司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
分局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9萬422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29萬4228元,應徵收裁判費4100元,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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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友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