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3年度,1872號
SJEV,113,重簡,1872,2025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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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872號
原 告 蔡文城

訴訟代理人 黃舜暄律師
複代理人 温鍇丞律師
被 告 李柏諺

訴訟代理人 陳彥佐律師(法扶律師)

下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22日下午2時5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因兩造已於訴訟外成立
和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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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