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3年度,3638號
SJEV,113,重小,3638,2025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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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638號
原 告 亞洲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洲位
被 告 賴冠誠
訴訟代理人 黃健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報酬,而被告住所地係在苗栗縣苗栗
市新英180號,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依前揭規定
,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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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洲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