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3年度,3464號
SJEV,113,重小,3464,2025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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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464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被 告 施翔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4年1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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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