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3年度,3455號
SJEV,113,重小,3455,202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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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455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林茂淳
訴訟代理人 林昌毅
被 告 黃譯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4年1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參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玖佰肆拾壹元,及自本
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
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裕
           
折舊額計算式: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係
於民國110年4月(推定於15日)出廠使用,有行車執照在卷可佐
,至111年10月5日受損時,已使用1年5月餘,而本件修復費用為
新臺幣(下同)70,502元(鈑金暨噴漆61,942元、材料費用8,56
0元),有估價單、統一發票在卷可憑,惟材料費係以新品換舊
品,更新零件之折舊價差顯非必要,自應扣除。本院依「營利事
業所得稅查核准則」第95條第6款:「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
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
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個月者,以月計。
」之規定,另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
產折舊率表」之規定,可知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
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其最後一年折舊額
加歷年折舊累積額,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之
計算結果,系爭車輛之折舊年數以1年6月計,則其修理材料費扣
除折舊後之餘額為4,405元(計算書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
五入)。至於鈑金暨噴漆部分,被告應全額賠償,合計被告應賠
償原告之修車費用共66,347元(計算式:61,942元+4,405元=66,
347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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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8,560×0.369=3,159
第1年折舊後價值  8,560-3,159=5,401
第2年折舊值    5,401×0.369×(6/12)=996
第2年折舊後價值  5,401-996=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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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