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3年度,3149號
SJEV,113,重小,3149,202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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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149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被 告 鄭漢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
21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柒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八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依原告所為舉證及本院調查所得證據可認被告為本件車禍肇
  事原因,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二、原告承保車輛於民國100年4月出廠使用,至112年1月19日本
件車禍受損時,使用已逾5年,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
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即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
耐用年數為5年,再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原告
主張修理費用零件部分新臺幣(下同)4190元折舊後為419元
,加計工資1086元、烤漆4259元,從而,原告得請求被告賠
償承保車輛修理費用共5764元(計算式:419元+1086元+425
9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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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