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3年度,3029號
SJEV,113,重小,3029,2025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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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02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 告 王秉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
月7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零伍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一三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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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