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824號
原 告 許建民
訴訟代理人 邱振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正裕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1,2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