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救字,113年度,8號
FSEV,113,鳳救,8,2024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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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陳宜萱

相 對 人 簡喻鋗
許杰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設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113年
度鳳補字第927號),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已向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遂依
法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台南分會准許扶助證明書在卷可參,聲請人既經前開
分會分會准予扶助,本院就其有無資力,即無庸再予審查。
又依聲請人起訴主張及所檢附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63號刑
事判決觀之,形式上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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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